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证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如果丢失了户口本,当事人需要到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开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对于户口本丢失的当事人,需要到户籍管理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然后拿着户籍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当事人的户口簿属于集体户口,可以直接拿着集体户口里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