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离婚不一定要到原婚姻登记处办理,可以到男女双方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