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其中一方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一、办理结婚证的证件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本(集体户口领证需要携带户籍证明)。
3、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5、三张两寸的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照(也可以到民政局现场拍摄)。
二、结婚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
2、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3、非近亲结婚。
4、无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5、双方当前均无婚配(未婚、离婚、丧偶)。
6、双方自愿结婚。
7、持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近期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到民政局办理。
注意:
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集体户口领证需要先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携带户籍证明和其他有效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