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另外,离婚需要出具离婚证等婚姻证明材料,集体户口需要携带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籍证明。
一、结婚登记材料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本(集体户口领证需要携带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籍证明)。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再婚的需要携带当前婚姻状况证明或离婚的相关证明材料。
5、三张两寸的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照(也可以到民政局现场拍摄)。
注意: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可以使用有效的临时证件。
二、结婚登记要求
1、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2、非近亲结婚。
3、无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4、双方当前均无婚配(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自愿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