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离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例如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军婚离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二、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三、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作出了细化规定:
第一,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
第二,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与一般的缺点、错误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则是对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第四,军人一方有其它重大过错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离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别规定。